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租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70號原 告 智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葑璘 訴訟代理人 呂佳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正忠間請求履行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