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74號原 告 楊金池即金益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辰工程有限公司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6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書 記 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