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830號原 告 陳柏宇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暫免徵收給付未達業績標準扣款9,000 元及扣遲到款35,515元部分裁判費1,000 元之1/2 ,原告應繳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500元=5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123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