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9號原 告 潘振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1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