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24號原 告 李宜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雄即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6,25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