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81號原 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家名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