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86號原 告 超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雅 原 告 傅德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林福容律師 廖威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宸廷、劉致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30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