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854號原 告 李文正 訴訟代理人 羅書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尤宛容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