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914號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