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984號原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仝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 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