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小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68號上 訴 人 林遙賢 即 原 告 邱振宏 尤曾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