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532號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楊德振即協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在民國106 年8 月31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