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077號原 告 全方位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明 訴訟代理人 周震球 被 告 公園音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月津 訴訟代理人 張麟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