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514號上 訴 人 皇家創世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林呈 被 上 訴人 王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並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6第2 項準用第441 條第1 項,及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除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外,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