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246號原 告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被 告 萬年青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