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效力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66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原中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效力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