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208號原 告 黃劍發 訴訟代理人 陳平如律師 被 告 古盧序倉 訴訟代理人 邱富笙 被 告 全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