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460號原 告 巨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芳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政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