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501號原 告 龍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良 訴訟代理人 蔡淑禎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趙建喬 訴訟代理人 蕭嘉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400 元,尚應補繳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