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9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4,4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