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27號原 告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英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0,4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