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汽車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原 告 榮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城 原告因請求給付汽車維修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董行耀、門慧玲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