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18號原 告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曦 被 告 陳邦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邦隆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 怡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