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勞動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68號原 告 曾暐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勞動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