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11號原 告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被 告 林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