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327號原 告 皇家創世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林呈 訴訟代理人 白馥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琬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王琬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32元、被告黃柯維應給付原告120,2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備位訴之聲明則係請求被告王琬玲應給付原告80,032元、被告黃柯維給付原告120,2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為互相競合關係,依前揭規定,應以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金額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200,2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