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907號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拓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拓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支付資遣費新台幣2,688 元及業務獎金費用,惟依其起訴狀之內容未具體表明業務獎金費用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陳報本件請求業務獎金費用之金額,俾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