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890號聲 請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相 對 人 照清病媒防治業 法定代理人 黃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兩造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之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