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16號聲 請 人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鯨文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