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20號聲 請 人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相 對 人 侯榮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榮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