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聲 請 人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中民、劉潘細綿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 1,000 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