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全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925號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訴訟代理人 游燁雄 傅順轅 黃文信 被 告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訴訟代理人 陳碧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全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費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