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全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9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訴訟代理人 陳碧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全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