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020號原 告 藍振德 訴訟代理人 藍淑君 被 告 捌圓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