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039號原 告 何鳳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3,397 元(即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9444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尚應補繳1,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被告名稱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非「福斯財務部股份有限公司」,請以準備書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