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郵購簽帳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369號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吳奇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薛振旺間請求給付郵購簽帳費事件,原告前雖已繳納新臺幣(下同)1,330 元之裁判費,惟原告嗣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6,954 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即為1,5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是原告應再補繳220 元(計算式:1,550 -1,330 =220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