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一品行裝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和益 相 對 人 蔡富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持有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詎經屆期提示,仍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為由,聲請強制執行伊之財產,並經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嗣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就伊營業處所內如附表二所示物品(下稱系爭動產)查封在案,惟系爭動產均非伊所有,相對人不得就系爭動產為強制執行,伊業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系爭動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伊願供擔保,聲請於異議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亦有明定。再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條第2 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已遭執行無法回復,為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必於認有必要時,始得裁定停止執行。如無停止執行必要,僅因債務人或第三人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或第三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害及債權人權益。故受訴法院准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停止執行,須於裁定中表明有如何停止執行之必要性,始得謂當。而有無停止執行必要,更應審究提起回復原狀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是否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以為斷。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101 年度台抗字第787 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持有聲請人簽發之系爭支票,經第三人饒朝清持系爭支票向相對人借款,詎經相對人屆期提示後,仍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乃檢附相關證物,依票據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聲請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45,000 元,聲請人則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高雄簡易庭以106 年度雄簡字第1186號審理後,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945,000 元確定,相對人即持該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動產、存款及股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06 年12月5 月查封系爭動產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㈡聲請人雖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07 年度雄簡字第162 號民事事件受理在案,惟揆諸前揭說明,第三人異議之訴,必係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始得合法提起,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乃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而非「第三人」,不符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要件,是其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聲請停止執行難認有必要,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楨珍 ┌────────────────────────────┐ │ 附表一 │ ├──┬─────┬──────┬─────┬──────┤ │編號│票據號碼 │發 票 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期 │ │ │ │ │(新臺幣)│ │ ├──┼─────┼──────┼─────┼──────┤ │ 1 │AB0000000 │一品行裝潢企│220,000元 │105年4月13日│ │ │ │業有限公司 │ │ │ ├──┼─────┼──────┼─────┼──────┤ │ 2 │AB0000000 │一品行裝潢企│190,000元 │105年4月18日│ │ │ │業有限公司 │ │ │ ├──┼─────┼──────┼─────┼──────┤ │ 3 │AB0000000 │一品行裝潢企│145,000元 │105年5月8日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4 │AB0000000 │一品行裝潢企│200,000元 │105年6月23日│ │ │ │業有限公司 │ │ │ ├──┼─────┼──────┼─────┼──────┤ │ 5 │AB0000000 │一品行裝潢企│190,000元 │105年4月28日│ │ │ │業有限公司 │ │ │ └──┴─────┴──────┴─────┴──────┘ ┌─────────────┐ │附表二 │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 ├──┼───────┼──┤ │ 1 │TECO電視 │1 台│ ├──┼───────┼──┤ │ 2 │木雕 │1 件│ ├──┼───────┼──┤ │ 3 │日立分離式冷氣│1 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