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06號原 告 前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瓊忠即澎澎喜慶綜合服務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