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麟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