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86號原 告 資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梅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一)被告應返還原告如原證二所示發票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發票日為民國 106 年12月4 日、支票號碼為FD0000000 之支票正本1 紙,備位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因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返還之支票面額亦為3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