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13號原 告 何振宏 被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