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39號原 告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豐 被 告 永順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招治 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永順行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