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7號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鄭明理即協汯通信行起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劉冠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