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31號原 告 陳黛瓏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 元。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雖具狀撤回,但因印文不符而無法確認是否本人撤回,仍依程序裁定通知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