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48號原 告 世久廣告資材行 法定代理人 蔡丞邕 被 告 龔美玲即五福廣告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7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因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 記 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