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郵購簽帳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2號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郵購簽帳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鼎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