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86號原 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被 告 楊麗秋 楊富川 楊富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所有共有物之價值,為新台幣338,781 元(37,500×262 ×1/32+127,000 ×1/4 =338,781 ,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