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07號原 告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訴訟代理人 廖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8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