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發國定假日雙倍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35號原 告 胡容瑜 被 告 徐志良即泰山小吃部 訴訟代理人 庹恕仁 上列當事人間補發國定假日雙倍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