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47號原 告 陳群樺 被 告 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劉容辰

